113年度法字第67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
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
參照)。
是以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庸向法院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之董事長,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㈠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第13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
記錄暨簽到表、第5次及第6次修正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4日衛部醫字第1131661969號函等件為證,
堪認符實。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其中第6條部分,係就董事長之選任方式等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所為修正,且內容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亦未抵觸民法、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且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就該等修正亦表示同意上開變更,是聲請人此部分條文之變更章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於第22條為章程之修正日期,經核
非屬財團之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
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毋庸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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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會組織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均為無給職。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第二屆以後董事由上屆董事會遴聘之。 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並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综理會務,常務董事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 第二章 董事會組織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均為無給職。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第二屆以後董事由上屆董事會遴聘之。 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並由當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務,常務董事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73年3月15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88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89年12月26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99年4月12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73年3月15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88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89年12月26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99年4月12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