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法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黃書瑋即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捐助章程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九
條之二、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准
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即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之董事長,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召開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第20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會,經決議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對人第20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相對人修正前、後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見本院卷第51至68頁、第97至103頁、第107至112頁)為證,
堪認符實。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9條至第9條之2部分,係分別就董監事補選及改選機制所為之修正;第21條部分,係就董監事會主席選任所為之修正;第22條部分,係就會員大會召開所為之修正;第23條部分,係就董監事委託代理出席所為之修正;第24條部分,係分別就
非重要議題決議方式、重要議題決議方式及期前通知程序所為之修正;第31條部分,係就董事會造具各項書表之查核、核備及報告流程所為之修正;第32條部分,係就會員處分或除名流程所為之修正,內容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就上開條文之變更章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