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海商字第16號
被 告 正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仁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767,2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0,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