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被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本訴部分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該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480元(計算式:608,295元-40,815元=567,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之判決廢棄,該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5元(計算式:9,255元+1,500元=10,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