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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曾光宗  
上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被上訴  人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被上訴  人  明睿智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被上訴  人  秦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