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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0號
原      告  林保秋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店碧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婕琳  
訴訟代理人  詹苡柔  
            石文樵  
            李懿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