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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0號
原 告 林保秋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店碧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婕琳
訴訟代理人
詹苡柔
石文樵
李懿淳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