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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5號 原 告 楊雅婷 被 告 髮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英龍 共 同 林羿萱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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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