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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60號
原      告  曾政立  



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
被      告  姚証元  
            智勝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方爾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