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代 理 人 李雅婷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
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
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積欠無擔保債務579萬9438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
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
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如附表所示,
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達5975萬1126元,已逾1200萬元,
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
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