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
住所地或
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消債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
惟債務人提出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586號裁定(見本院卷第74頁)
所載債務人
住所地位於臺中市,債務人亦自陳工作地位於臺中市(見本院卷第65頁),足見債務人目前之住所地在臺中市,依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專屬管轄,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