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務人詹能貴自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除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條規定情形外,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1,200萬元者,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及第6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於民國112年8月4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裁定自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復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0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
惟依本院113年3月11日所編並經公告之債權表
所載,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達1,340萬4,468元,此有債權表在卷可查(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34至137頁)。因債務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故縱使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法院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仍不得
予以認可,是應無再令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並轉知各債權人進行表決之必要,
爰依消債條例第65條第1項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本件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