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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華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呂震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0樓

                      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聲請人自陳其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重區(見本院卷一第435頁),依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聲請人實際居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