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陳郁潔 
代  理  人  陳偉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郁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裁定免
    責、112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46號及112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免責裁定
    確定證明書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
    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
    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