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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露億偲阿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峰 
代  理  人  湯宗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子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吳昶毅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薛鈞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露億偲阿候(原名:魯運雙、魯運霜)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6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而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0年11月18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事由而不予免責。聲請人於受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因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免責要件,而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於113年1月19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