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更正為「債務人胡學維
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