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8號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案卷核閱屬實,
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8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同年月28日確定。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