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怡燕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劉懷智 
            林詩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怡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6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113年消債聲免字第13號案卷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