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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林侑達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高儀珍 
相  對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容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侑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同年5月20日確定。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