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消債聲免字第4號案卷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
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