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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周筱娟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筱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消債聲免字第4號案卷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