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董忠浩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詩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董忠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董忠浩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案卷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