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詩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董忠浩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案卷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
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