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三、四行,應更正為「並於114年6月2日確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對於本院113年度消債字聲第52號聲請清算免責事件之確定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