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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為緒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三、四行,應更正為「並於114年6月2日確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對於本院113年度消債字聲第52號聲請清算免責事件之確定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