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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柯宗達  
代  理  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柯宗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按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
  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