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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育辛  
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羅笠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代  理  人  廖克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育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11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92號、113年消債聲免字第17號案卷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