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羅笠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代 理 人 廖克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
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
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11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92號、113年消債聲免字第17號案卷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
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