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黃浚祥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邱志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0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1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案卷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
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