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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碧蓮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浚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邱志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碧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0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1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案卷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