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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杜雅馨(原名:杜彥瑩、杜楷卉)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簡瑟芳  
代  理  人  黃淑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杜雅馨(原名:杜彥瑩、杜楷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杜雅馨(原名:杜彥瑩、杜楷卉)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裁定債務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10月7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