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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秀美  
代  理  人  賴昱任律師(法扶律師)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涂志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黃堅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李旻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趙慶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秀美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復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使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自108年5月1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之清算財產新臺幣(下同)23萬2,438元按債權人之債權順位、比例及方法作成分配表予以分配,並於109年3月31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不免責事由,於109年7月31日作成系爭裁定,而為聲請人不予免責裁定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消債案卷查閱無訛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其經系爭裁定不予免責後,已清償達如附表「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欄之金額等情,業據其提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代收業務繳款憑證、中信銀行結清證明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李旻修113年5月9日清償證明、趙慶田113年5月16日清償證明等件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卷第35至49頁),經本院函請相對人陳報是否確有受償前開金額,經中信銀行陳報受償3萬4,732元,國泰世華銀行、第一銀行及李旻修則陳報受償金額相符(見本院卷第63至71、75至79頁),黃堅寶、趙慶田則未就清償情形陳報本院,視同對聲請人主張清償之事實為自認是以,聲請人繼續清償之數額已達如附表上開欄位所示數額,應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應予免責情形,予認定。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雖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規定應不予免責事由,經系爭裁定不免責確定,聲請人於本院裁定不予免責後,已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依首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聲請人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聲請人本件免責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金額部分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分配受償額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1
第一銀行
125萬104元
9萬1,927元
25萬21元
15萬8,094元
2
國泰世華銀行
11萬1,564元
8,204元
2萬2,313元
1萬4,109元
3
中信銀行
27萬1,791元
1萬9,986元
5萬4,358元
3萬4,372元
4
黃堅寶
80萬元
5萬8,829元
16萬元
10萬1,171元
5
李旻修
47萬元
3萬4,562元
9萬4,000元
5萬9,438元
6
趙慶田
20萬元
1萬4,707元
4萬元
2萬5,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