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欣榆即范玉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復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免責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後,每月持續扣薪還款至今已10餘年,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就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部分之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並已盡力清償,依消債條例第142條再次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99年7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裁定於99年8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有未盡力清償情形,亦不符得由本院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是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聲請人自100年12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1年3月8日作成分配表分配完畢後,於101年3月22日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本院以系爭不免責裁定裁定聲請人不予免責,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6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第8款不予免責事由而駁回其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維持原裁定確定。聲請人再以其已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情形為由,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裁定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復於109年4月9日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消債案卷查閱無訛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固主張受系爭不免責裁定認定不予免責後,已繼續清償至部分相對人之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等語,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執行命令、薪資查詢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台新銀行清償證明等件為據(見本院卷第127至155、171至181、291至331),但查,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事證說明已清償各相對人之實際具體數額為何,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相對人陳報於聲請人受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係否有繼續清償及相對人實際受償情形,經各相對人陳報受償情形如附表「債權人陳報於聲請人受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再受償之數額(B)」欄所示,有聯邦銀行113年10月28日民事陳報狀、中信銀行113年10月29日民事陳報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30日民事陳報狀、台新銀行113年10月30日函、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30日民事陳報狀、華南銀行113年10月30日民事陳報狀、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113年11月1日民事陳報狀、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日民事陳報狀、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日民事陳報狀、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日民事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日民事陳報狀、星展銀行113年11月4日聲請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113年11月5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至113、189至195、201至249、255至272、337至339頁)。然依附表「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尚餘數額」欄所示,受償達債權額比例20%之相對人僅附表編號1聯邦銀行、編號3星展銀行、編號5中信銀行、編號6華南銀行、編號8遠東銀行、編號10良京公司、編號11台新銀行,認聲請人自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尚未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核與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再次為免責之聲請,於法未合,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因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不免責事由,受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並無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得為免責之情形,故聲請人本件免責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以下金額部分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額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A)
債權人陳報於聲請人受系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再受償之數額(B)
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尚餘數額(C=A-B)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萬9,855元
8,868元
15萬3,971元
14萬5,103元
16萬615元
已達債權額20%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萬3,240元
1萬3,744元
23萬8,648元
22萬4,904元
17萬9,478元
4萬5,426元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萬6,488元
3,761元
6萬5,298元
6萬1,537元
14萬829元
已達債權額20%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萬6,043元
1萬6,195元
28萬1,209元
26萬5,014元
19萬4,988元
7萬26元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萬5,664元
5,249元
9萬1,133元
8萬5,884元
13萬8,520元
已達債權額20%
6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萬5,008元
2,131元
3萬7,002元
3萬4,871元
3萬7,308元
已達債權額20%
7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萬3,476元
8,333元
14萬4,695元
13萬6,362元
13萬5,920元
442元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萬7,397元
2,734元
4萬7,479元
4萬4,745元
4萬6,208元
已達債權額20%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5萬9,932元
5,298元
9萬1,986元
8萬6,688元
1萬6,764元
6萬9,924元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6萬2,664元
3,025元
5萬2,533元
4萬9,508元
8萬6,436元
已達債權額20%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萬2,862元
8,557元
14萬8,572元
14萬15元
30萬380元
已達債權額20%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萬1,909元
5,090元
8萬8,382元
8萬3,292元
8萬2,205元
1,087元
1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萬1,146元
5,196元
9萬229元
8萬5,033元
4萬8,752元
3萬6,2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