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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連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亦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一、請說明現在是否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內?或請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
二、應以下列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
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債權數額(新臺幣)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各債權之種類、原因
姓名(或名稱):
地址: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
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是,□否。
現存實際債權數額: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是,□否。
 
有前項權利者,其前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擔保標的物之價值:
債務之種類:
債務之發生原因:
三、請說明財產狀況,包含存款、有無投保保險、是否有投資股票?
四、請說明自111年1月今之收入狀況。是否有工作收入?是否領有各類政府補助?是否受子女扶養?若有收入,則每月收入數額為何?
五、請說明現在支出狀況,並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如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勞健保費、雜費等),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等)。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