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
聲請人聲請許可
監護人行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
監護宣告之人乙OO之銀行存摺影本,作為本院
裁判 時得以特定
本件系爭不動產之處分之價金匯付帳戶。
二、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O每月醫療
暨看護費用及日常生活 費用之單據,並製作明細表,供本院審酌是否有處分受監護 宣告之人乙OO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