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鄭玉清
上列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受輔助宣告之人張鳳變更為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 ,視為終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揆其立法理由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惟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變更為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應係立法者有疏漏,而有法律漏洞 ,基於平等原則及同一目的之法律理由,已無續行之必要,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
經查,
本件受輔助宣告之人張鳳於變更為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4年1月18日死亡,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