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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為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鄭玉清  
上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輔助宣告之人張鳳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家事訟事件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無人承受程序,經法院認為無續行之必要者
 ,視為終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揆其立法理由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特立本條規定,以利用。輔助宣告之人於變更為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應係立法者有疏漏,而有法律漏洞
 ,基於平等原則及同一目的之法律理由,已無續行之必要,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
經查本件受輔助宣告之人張鳳於變更為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4年1月1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