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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張淑美



關  係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張淑美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張淑美為監護宣告,而張淑美籍設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現住居所地在彰化縣○○鎮○○路0段0號(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真善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靜鴻家園),此觀諸聲請狀上之記載即明,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