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張淑美
關 係 人 臺北市政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張淑美為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張淑美為監護宣告,而張淑美籍設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現
住居所地在彰化縣○○鎮○○路0段0號(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真善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靜鴻家園),此
觀諸聲請狀上之記載即明,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爰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