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破字第12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相對人萊儷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㈠本件聲請人主張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6,691元,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㈡聲請人應提出
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債務人名冊(應提出相關證明)。另就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對所列財產提出證明文件,就債權人清冊,應對所列各項補充記載清償期,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