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思   


訴訟代理人  羅文宏  
被      告  稑源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艾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9,2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民國於113年11月6日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時當庭變更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8,7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卷第16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與前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聲明訴訟標的價額逾500,000元,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併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名稱原為盈豐農經有限公司,嗣於112年9月4日變更名稱為稑源經貿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具同一性。又兩造以口頭約定由原告冷鏈物流倉儲運送被告之雞蛋,倉儲費用以「板」為計算單位,每日40元,每月月底結算,以匯款方式給付,保管期間則為雞蛋保存期限,被告並已按時給付112年8月至10月間之倉儲費用,未給付112年11月至113年2月間之倉儲費用合計188,787元,經原告一再催請被告給付倉儲費用及提領雞蛋,被告均避不處理,原告於113年1月15日以新店公崙郵局第17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3日內給付倉儲費用及提領雞蛋,並告知逾期將銷毀雞蛋及應由被告承擔相關費用;惟被告收受存證信函後仍置之不理,原告基於雞蛋已逾保存期限而有銷毀之必要,乃委由訴外人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運送雞蛋,支出運費90,000元,並由訴外人林垂毅搬運雞蛋,支出搬運費30,000元,總計支出費用120,000元。是被告應給付原告倉儲費用188,787元及運送銷毀雞蛋費用120,000元,合計308,787元。爰依民法第614條、第595條、第601條規定,提請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8,7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倉儲費用188,787元、運送銷毀費用120,000元(含搬運費30,000元、運費90,000元)乙節,業已提出對帳單、存證信函回執、物流單、付款證明等件為證(見卷第17-31、97-109頁),信為真,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8,787元,屬有據,為有理由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屬無確定期限之債,且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6月18日為國內公示送達公告,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可憑(見卷第83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614條、第595條、第60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8,787元,及自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