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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蘇焜榮
訴訟
代理人
陳彥嘉
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
,茲因
本件
仍有事實尚待調查,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再開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