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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馬冿鑫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儒律師
複代 理 人  顧啓東律師
上 訴 人  楊芳苓  
訴訟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
參  加  人  禮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耀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欣怡  
訴訟代理人  康何丞  
            錢裕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蘇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未對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康何丞合法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