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馬冿鑫
複代 理 人 顧啓東律師
參 加 人 禮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欣怡
訴訟代理人 康何丞
錢裕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蘇育民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未對
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康何丞合法送達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