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水亞捷
陳家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間請求返還
押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0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
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到院,對於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015號判決提出上訴,
惟未具體載明
上訴理由暨相關事實及證據,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得
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
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