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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2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楊志鳴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李鴻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上訴人上訴聲明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