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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25號
上訴
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楊志鳴
訴訟
代理人
謝孟釗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
人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李鴻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前經
言詞辯論
終結,因上訴人
上訴聲明
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