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黃渝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