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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籐 
上訴人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銘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渝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