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何佳融
參 加 人 張慶祥
複 代理人 馮秀福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2日
宣判,因有事證尚待確認及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又依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裁定(下稱
系爭拍抵裁定)
所載,本件分配表次序10
抵押權所
擔保借款
債權之清償期為90年7月16日,
嗣被上訴人王存輔(下稱王存輔)於本院審理時行使時效
抗辯權,且經上訴人據以主張王存輔已為時效抗辯而得拒絕清償,分配表次序3、10受分配金額應予剔除,故被上訴人盧文祥(下稱盧文祥)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說明:
㈠分配表次序10抵押權擔保借款債權之清償期是否即為90年7月16日?如否,其確切日期及證據?
㈡
上開200萬元借款債權
請求權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盧文祥於109年8月5日持系爭拍抵裁定
聲請強制執行前有無中斷消滅時效之事由?如有,其具體內容及證據?
㈢如前開借款債權請求權已時效完成,上訴人請求剔除分配表次序3、10受分配之金額,盧文祥之意見(請提出實體抗辯之
法律意見,毋庸再提出逾時提出攻擊方法之抗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顧仁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