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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何佳融
參  加  人  張慶祥
被  上訴人  盧文祥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馮秀福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存輔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2日宣判,因有事證尚待確認及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又依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裁定(下稱系爭拍抵裁定)所載,本件分配表次序10抵押權擔保借款債權之清償期為90年7月16日,被上訴人王存輔(下稱王存輔)於本院審理時行使時效抗辯權,且經上訴人據以主張王存輔已為時效抗辯而得拒絕清償,分配表次序3、10受分配金額應予剔除,故被上訴人盧文祥(下稱盧文祥)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說明:
 ㈠分配表次序10抵押權擔保借款債權之清償期是否即為90年7月16日?如否,其確切日期及證據?
 ㈡上開200萬元借款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何時起算?盧文祥於109年8月5日持系爭拍抵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前有無中斷消滅時效之事由?如有,其具體內容及證據?
 ㈢如前開借款債權請求權已時效完成,上訴人請求剔除分配表次序3、10受分配之金額,盧文祥之意見(請提出實體抗辯之法律意見,毋庸再提出逾時提出攻擊方法之抗辯)?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