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345號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日112年度北簡字第134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僅繳納部分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本反訴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訴之訟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200元,反訴之訴訟標金額為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2325元、3480元,共580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