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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4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百里路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被  上訴人  簡明豊  
訴訟代理人  黃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簽發、並經訴外人張家禎背書之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遭以上訴人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而不獲付款。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支票係於112年7月18日所簽發,簽發之際上訴人負責人係翁明家,系爭支票發票人欄記載內容竟顯示上訴人公司名稱與「翁宇青」(即上訴人前負責人),「翁明家」,違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票據。又被上訴人明知系爭支票開票時上訴人負責人已變更為翁明家,卻未向上訴人查證,顯見被上訴人應屬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系爭支票,且系爭支票係遭侵占之贓物,且被上訴人係以無對價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自不得主張票據上權利。再觀系爭支票背面記載請領款人係張家禎,被上訴人應無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支票應由發票人簽名;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公司為票據行為,必其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代表法人之旨,始為有效,蓋法人在私法上固有一定之行為能力,惟因其本身無四肢五官,不能表示其法效意思,故必須借助自然人為其機關(代表人),代其為一切之法律行為。故在簽發支票時,若僅蓋有公司之印章,而未表明該印章是由誰所蓋,該支票便因不具備完整的簽名,以致因欠缺票據應記載事項而歸於無效(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61年度台上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支票發票日為112年8月25日,上訴人登記事項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109年2月25日,足見此際上訴人代表人為翁明家,有上訴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參(見113北簡1966卷第97頁),觀諸系爭支票發票人欄蓋用之印文為「百里路順股份有限公司」、「翁宇青」,有系爭支票影本附卷可查(見113北簡1966卷第43頁),是以,系爭支票所蓋用之印文非上訴人之法定代表人,難認系爭支票具備完整的簽名,揆諸上開說明,系爭支票屬欠缺票據應記載事項而歸於無效,上訴人自無庸負擔系爭支票之票據責任。
 ㈢被上訴人固主張係轉手多手而收執系爭支票,本件上訴人刻意退票不履行開票義務,不僅不履行票據責任甚至提起刑事訴訟。惟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蓋用印文既非真正之法定代表人,業經前述,即已不符發票行為應具備之要件,系爭支票自屬無效,不因事後是否為善意取得有異,上訴人自無庸負票據責任,被上訴人上開主張難認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依票據法律關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應給付20萬元及自112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
發票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付款人
百里路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翁宇青)
ACA0000000
20萬元
112年8月25日
高雄銀行
前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