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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顏秋英
被
上訴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侯懿純
上列
當事人
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