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顏秋英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
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案由欄有關「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405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405號第一審判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