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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鍾秉潢即三福商行
訴訟
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永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華思淇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