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詹柔楨
上列
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除字第1283號
聲請人莊建煌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本院112年度除字第1283號除權判決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案件進行情形,有調
閱卷宗內相關訴訟資料之必要,
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
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而就聲請人與系爭事件之關係為何?
聲請閱卷之目的為何?
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以函文命聲請人於文到後3日內具狀補正,
前揭命補正函文業於113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
迄未補正,有前揭函文、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聲請人既未經當事人同意閱卷,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揆諸上開說明,自不符合法定要件。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
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