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慧曦
莊榮兆
上列
聲請人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與
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書狀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聲請人莊榮兆於書狀末未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及補正聲請人莊榮兆之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到院,聲請人於113年1月19日收受裁定後,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稽,其
聲請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