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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李慧曦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原法院所為命再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首開法條規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2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9日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抗告,係對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揆諸前開條文,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前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