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吳劉豐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見發、金生儀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陳弘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7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將審判
期日有關
當事人的訊問內容及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聲請就110年度偵字第14125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惟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依
前揭規定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或錄音光碟,係指
本案訴訟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至於其他卷證資料自不屬之。而查,
本件聲請人所聲請調閱者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25號偵查訊問開庭光碟,並
非本案訴訟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