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39號
關 係 人 林婉榆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選任為113年度訴字第4060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被告昶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
代理人,聲請核定特別代理人
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為昶裕國際股份擔任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或審判長依
法律規定,為
當事人選任律師為
特別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律師酬金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
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113年度訴字第4060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被告昶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特別代理人,因該事件業已終結,
爰依法聲請裁定
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訴訟事件之案情,及聲請人於選任
期間閱卷、
開庭次數、提出書狀
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60號案卷
可參,並
參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30萬
元,認本件
特別代理人之
報酬應以3萬
元為
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