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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號
抗 告 人 黃惠敏
林立鎧
上列
抗告
人因與
相對人
日易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
選任特別
代理人
事件,
抗告人
對於民國 113年1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
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